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想必大家對哈爾濱工業大學并不陌生,那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給大家推薦的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哈爾濱工業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業大學,簡稱為哈工大;英文譯名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HIT。
學校法定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92號。學校在哈爾濱設有西大直街校區、黃河路校區,同時在山東省威海市和廣東省深圳市分別設有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區和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院系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辦法和程序;
(二)在國家授權范圍內,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及受捐贈財產;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及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在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構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履行職責的主要組織形式,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九條 學校設立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校教學委員會、??茖W技術委員會、校人力資源委員會和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學校依法設立校學位委員會。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成員由來自不同學科、學術聲望高的專家學者組成,可聘請校外著名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特別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并決策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
(二)審議并決策學校宏觀科研規劃及有關學術政策;
(三)審議并決策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標準及有關政策;
(四)審議制定學校學術道德規范;
(五)審議并通過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聽取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并指導其工作;
(七)對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務進行審議或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校教學委員會負責決定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由有關學校領導,相關部、處、院(系)領導和教師組成。
校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并決策本科專業設置、建設規劃及人才培養標準;
(二)審議并決策本科專業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課程大綱、管理條例;
(三)審定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規劃;
(四)審定教師教學資格,組織本科教學評估;
(五)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茖W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學??蒲泄ぷ骷捌湎嚓P學術事務,成員由各學科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專家學者組成。
??茖W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蒲邪l展規劃、重大科研計劃方案、科研機構設置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推薦科技專家、重點科研項目、科研基地建設和科技成果獎勵項目,組織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平臺、基地的校內評估;
(三)制定學校自主科研經費資助的領域、方向及重點,組織對項目的評審,監督項目的實施;
(四)制定學??蒲猩a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五)其他需要??茖W技術委員會決策與咨詢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校人力資源委員會負責學校人力資源工作的決策與咨詢,成員由有關學校領導、各學院教授會主任、部分學科的知名專家和相關職能部處負責人組成。
校人力資源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校人力資源發展規劃;
(二)審議各單位的人才隊伍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三)審定各單位提交的人員選聘、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結果;
(四)監督、指導和評估各單位人力資源工作;
(五)其他需要人力資源委員會決策與咨詢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和監督工作,成員由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熱心于學校管理與建設的知名學者、專家組成。
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的規范、方針和政策;
(二)分析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指導意見;
(三)指導、組織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工作,并向學校提出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校學位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工作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學校依法聘任。校學位委員會在完成國家學位條例規定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的同時,還負責學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導師隊伍建設等宏觀政策的審議與決策。校學位委員會閉會期間,相關事項由校學位委員會常委會決定,日常事務由校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校學位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
(二)審議并決策學位點設置標準、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作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及考核的原則和辦法,并對研究生導師資格有最終審定權;
(六)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民主黨派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依據教育部發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基層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節 黨政職能機構與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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